《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特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冊,如實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資訊及聘用時間、職責崗位等工作資訊,留存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影印件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件影印件。從業人員離職的,其資料至少延續留存2年。
未建立從業人員名冊、未如實登記從業人員相關資訊或者未留存資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統一建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