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20—201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
3。2。1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可燃材料堆場
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其它臨時用
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 的規定,
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佈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以下要求:1 每
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2 組內
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當建築構件燃燒效能等級為A 級時,其
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
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