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帶以下材料:
1、《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提供保險公司出具的抄件原件,或加蓋保險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聯影印件;
3、身份證明原件;
4、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
5、《機動車檢驗標誌申請表》,屬於代理人申請的,提供機動車所有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單位公車申領免檢標誌也屬於代理人申請,需持單位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前往辦理。
車主在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前,必須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繳納車船稅。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律規定
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