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非遺傳人楊風申製作煙花獲刑案宣判結果?

如何看待非遺傳人楊風申製作煙花獲刑案宣判結果?不是馬雲2017-12-29 17:31:33

真是一個無所不用其極的時代!

如何看待非遺傳人楊風申製作煙花獲刑案宣判結果?公司法江湖2017-12-29 19:28:38

如何看待非遺傳人楊風申製作煙花獲刑案宣判結果?

分享有用的法律知識,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提出精準的解決方案

一、製造爆炸物罪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

爆炸物罪

,是指

行為人違反國家

有關槍支、彈藥、

爆炸物管理的法規

非法制造

、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知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其根源在於違反了爆炸物的管理規定,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因築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

正常生產、生活需要,

或者

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

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並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所以結合楊風申的判決來看,法院顯然認為其並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並且其是為了從事正常的生活和經營需要才製造爆炸物,故而對其免於處罰。

如何看待非遺傳人楊風申製作煙花獲刑案宣判結果?

二、楊風申為何會惹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同時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

應當向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所以可知即使是製造煙花爆竹的情況下,應當向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領《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製造和生產。

顯然結合案件事實可以推測出楊風申老人雖然是被評為省級非遺傳承人,但是本質上其並沒有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而且當地各部門也並未對其製造爆竹的行為予以事先的核查。

如果政府部門能夠考慮到老人非遺的技能,給予其一定法律上的指導,那麼筆者相信該案也就不會如此判決了。老人自然也不至於白白的背上個“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了。

如何看待非遺傳人楊風申製作煙花獲刑案宣判結果?

想獲得更多法律問題解答的朋友,可以點選關注“麋鹿說法”後私信我們留下你的問題。

如何看待非遺傳人楊風申製作煙花獲刑案宣判結果?千尋法律2017-12-29 20:25:07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點選千尋法律主頁右下方“法律諮詢”欄,我們解答你的來電諮詢

如何看待非遺傳人楊風申製作煙花獲刑案宣判結果?

事件詳情:

每年元宵節,位於趙縣縣城東約5公里的南楊家莊村都要舉辦“五道古火會”,在這一天,全村及周邊村子的鄉親們白天來此趕廟會,晚上焚香祭拜、燃放煙火,表達祈求五穀豐登、國泰民安的願望。據當地文化部門考證,五道古火會已在南楊家莊村流傳了幾百年。楊風申自1996年擔任村裡五道古火會的會頭,他主持操辦了村裡近20年來最盛大的古火會活動。

2011年,“五道古火會”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12年,楊風申成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2013年,楊風申又成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

2016年2月19日下午3點左右,製作煙花藥的院子裡來了幾個警察。村民們被警察告知,有人匿名舉報村裡有人組織非法制造爆炸物。

當天,楊風申和楊廣慶被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近20天后,楊廣慶獲釋,楊風申被取保候審。2017年1月4日,趙縣人民檢察院以楊風申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楊風申老人的事件體現出文化與法律之間的進退兩難

楊風申老人也許直到今天都還會納悶,做了20多年的手藝,甚至自己都被評為了非物質文化的”傳承人“,怎麼到今日會站在“犯罪嫌疑人”的席位,接受法律的拷問。

根據目前的報道,公安幹警當場查獲用於製造“梨花瓶”的煙火藥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經鑑定,查獲的煙火藥具有爆燃性。根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性質及量刑標準,查貨的煙花爆竹確實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標準,所以定該罪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但我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太過於冰冷、機械?就這件事情來說,老人制造煙花的行為是為了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不是為了危害社會,他在主觀上是沒有惡意的。法律雖然是統一的,但是司法部門在處理不同型別的問題時,不應該機械、教條的套用法律。

同時,我們還應該注意到,我國在2011年已經頒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但該法律與“刑法”等其他法律的銜接還有待完善。如何更好地保護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傳統民俗活動,需要相應法律的清晰尺度,有了清晰的尺度,法律才會更加有力量,也會有恰當的溫度。但在法律真空被填補之前,如假包換的省級“非遺”與白紙黑字的法律檔案發生碰撞的時候,受傷的決不應該是藝術的傳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