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
圈佔
、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但是這裡的封閉是指緊急情況下無法開啟的意思。所以題主說的情況有兩種:
1、完全鎖死了,無法開啟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是違法行為,如果被查處了,按《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改正
,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2、沒有鎖死,只是貼了封條,或加了消防報警聯動裝置(一開啟就會報火警)的情況。
這種情況不屬於違法,只是責任單位根據自身需求的一種管理手段而已,防止人員隨意進出。人員隨意進出可能造成的影響有:亂堆雜物,導致逃生通道被堵塞,逃生門經常使用,導致損壞(逃生門必須具備自動關閉功能,防止火災時濃煙進入逃生通道,使人窒息而死)。所以,日常不允許人員隨意使用,是一種合法的管理手段。
題主如果遇到的是第一種情況,可以向責任單位(如學校領導、或者商城、小區的物業單位等)反饋,如無法處理,可以撥打火災隱患舉報電話:96119,必要時可以直接報110或119報警處理。
如果遇到的是第二種情況,請體諒責任單位的苦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