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所以,應當給予處罰:1、罰款5-10萬元
2、沒收過期食品,如果有違法所得,還需要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