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最新規定?

代位求償權最新規定?使用者64034742698352022-11-26 13:28:36

法律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了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