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安全生產六個責任:
1、物質保障責任,包括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履行建設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2、資金投入責任,包括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按規定儲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3、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責任,包括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委託和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註冊安全助理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4、規章制度制定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安全管理責任,包括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6、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責任,包括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資訊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一)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
1。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2。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
1。建設單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2。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
建設單位提供用於安全生產的費用(編制概算時確定)。
(四)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裝置的責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1。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在申請時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
2。辦理開工報告的,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責任
1。拆除工程應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報送資料至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報送備案資料內容。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領建築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4。爆破作業,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規定
(七)法律責任
1。未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法律責任
(1)給予警告;
(2)責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況
1)建設單位向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出不合安全生產法規的要求;
2)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工期;
3)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2)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
2)處20萬元~50萬元的罰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4)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