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拒絕出庭作證該怎麼處理?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該怎麼處理?ennzr197282019-11-27 22:39:02

1、給證人做思想工作。

證人作為案件的關鍵見證人,對案件的偵破和處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證人由於各種原因不願意出庭作證,作為辦案及司法機關就必須要學會去如何做證人的思想工作,跟證人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做思想工作,讓證人明白作證的重要義務。

4、強制到庭。

當證人必須到庭作證時,證人不出庭,可以強制到庭,否則可能面臨一定的司法處罰。

具體法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187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一)、證人受傳統落後的思想影響,主觀上不願出庭作證。

自古以來,百姓進衙門都被人們認為是不好的事,同時,“家醜不可外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是影響甚深。

有些人法律意識不強,認為作證就是在人家背後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為,會被人恥笑。

而有些人則缺少正義感,“不關己事,高高掛起”,總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怕給自己帶來不便,得不償失,很少考慮到被害人的感受。

同時,證人也害怕出庭作證會遭到打擊和報復,給家人帶來不安全。

處於以上原因,證人主觀上都不願出庭作證,甚至不願作證。

(二)、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不高,沒有充分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

目前很多的執法工作人員沒有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認為證人證言的書面材料和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在讓證人出庭作證就是多此一舉,浪費時間了。

所以,他們在工作中,往往只要求有證人證言備錄在案,開庭是卻不要求證人到庭出庭作證。

法庭質證階段時,質證工作也只是走走過場、走形式。

即使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提出疑義時,也不聞不問,這不但損害了被告方的合法訴訟權利,同時也挫傷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感,他們更加不願意出庭作證了。

(三)、法律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相關規定不健全,這是最關鍵的原因,也是前兩條原因的原因。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

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我國目前沒有關於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願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