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性違法行為與普通的違法行為區別?

持續性違法行為與普通的違法行為區別?使用者19831496696181082020-04-04 09:57:23

呵呵,這個問題問得很好。

從法理層面上說: 1、《最高人民法院函(關於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請示)》[1997]法行字第6號,這個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具有繼續狀態”。就是說,只要在土地上的違法行為沒有停止或改正,一直算作違法持續,不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兩年未被發現。2、由此可見,政府依法處理,是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