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的證人證言不一致怎麼審查判斷?

兩個人的證人證言不一致怎麼審查判斷?使用者831776135665312019-09-14 10:45:20

證人證言未經鑑別和查證核實以前,絕不能輕易相信。審查判斷證人證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真實可靠。主要審查證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是怎樣知道的。是他自己親自看到、聽到的,還是聽別人告訴的。如果是證人親自耳聞目睹的,這屬刁:原始證據,相對來說,其真實性大一些,但也要進一步查明證人感知時的客觀環境條件和證人的感受能力,從而作出正確的判斷;如果是證人聽別人講的,這屬於傳來證據,應當按照證人捉供的線索,去尋找直接見聞者進行詢問,收取原始證據。如果直接證人已經死亡或者因故無法找到,應當將這種證人證言和案內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對照審查,經查對核實以後,也能作為證據間接地證明案情;如果是證人憑自己的主觀懷疑、猜測,或者是道聽途說提供的證言,不能說明自己所反映事實情況的確切來源,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其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只能作為進一步調查收集證據的線索。

2。審查證人與案件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無利害關係,是否有作偽證的動機。在訴訟實踐中,由寸: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利害關係,為了加重或減輕犯罪嫌疑人、被告入的罪責,證人可能提供虛假的證言。例如有的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親友,為了減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責,可能提供不真實的證言;有的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矛盾,甚至私仇,就可能提供虛假證言,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責;有的證人與被害人有特殊關係,為了謀取私利,也可能提供虛假證言;有的證人與案件有牽連,害怕把自己牽連進去而故意掩蓋事實真相,提供偽證,等等。因此,查明證人與案件的關係,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關係,弄清證人的主觀上是否存在作偽證的動機,是審查證人證言是否真實可靠的重要方法。 延伸閱讀:證人的條件及權利義務是什麼?經過公證的證人證言如何認定其效力

3。審查證人提供證言是否受外界的干擾影響,即查明證人是在什麼情況下提供證言的。一般來說,證人在沒有思想顧慮和外界壓力的情況下自然地提供的證言,比較準確,真實可靠。如果證人受到別人的指使、收買或者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壓力的影響,或者在詢問證人的過程中,司法人員採取了威脅、引誘、欺騙、暗示等非法的方法,在這些情況下,證人提供的證言就可能失真。因此,查明證人提供證言是否受外界的干擾影響,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的重要方法。此外,還要審查證言筆錄是否完整,有無證人的簽名或蓋章,如果證言筆錄不符合法律要求,證言就沒有法律效力。

4。審查證人證言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有無矛盾。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事實情況的反映。真實的證言應當是合情合理,沒有矛盾,符合客觀實際的。偽證和錯證本身是不合情理的,會漏洞百出,存在矛盾,經不起查證。所以,如果發現證言中所提供的情況前後矛盾,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證言內容的真實性就值得懷疑。同時,還要審查證言內容是否明確、具體,分析證言中肯定什麼,否定什麼,對查明案件事實有什麼證明意義。因為證言中的“大概是”、“可能是”、“也許是”,等等,含糊其詞、模稜兩可的內容,是沒有證明力的。對證言中不合情理、有矛盾的內容,應向證人作進一步詢問。

5。審查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查明有無影響證人作出不正確證言的因素。這種因素一般應從主觀租客觀兩個方面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