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是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透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