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根據法律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數多或者時間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影響或者行為手段惡劣的,等等。
應該是按照徇釁滋事處罰
報警處理,已經涉嫌擾亂社會治安,會被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