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76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