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52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52條?東菇先生2021-12-18 16:46:00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內容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本條是關於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有價票證、憑證、船舶戶牌等行為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