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登記備案人員範圍是哪些情形?

出國登記備案人員範圍是哪些情形?使用者24583172939222020-04-04 09:16:25

參照《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下稱《規定》),關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解釋如下:

一、《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