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訴訟二審審理範圍?

三大訴訟二審審理範圍?楓橋聽雨A2021-09-28 16:10:04

一、《民事訴訟法》二審範圍

(一)法律規定

根據新民訴法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範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這個範圍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審理內容既包括事實審也包括法律審;二是審理範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至於為什麼要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審程式不是一審程式的簡單重複,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一審程式已經審理,但仍然存在爭議的問題。而一審程式已經解決的,沒有爭議的問題(即當事人未上訴的部分),二審一般不重複處理。

2、對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重複處理,不僅沒有必要,浪費人力、物力,拖延時間,而且對解決當事人爭議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糾紛。

3、二審程式皆因上訴發生,二審的審理範圍也理應以上訴請求的範圍來確定,這同一審審理範圍由起訴請求確定是一個道理。對於上訴人在上訴請求中未提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宜主動審理。這可以說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告不理的規則在二審程式中的表現,也符合民事訴訟確定的處分原則。

4、即使一審裁判中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部分存在錯誤,那也只是少數,而且一般都只涉及個別人或單位、組織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當事人本人無異議,法院也不必強迫其主張權利。縱使涉及的問題對國家和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那也可以透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5、將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限制在上訴請求的範圍,有利於減輕二審法院的工作量,保證其在法定期限內迅速及時地審結案件。

(二)民事訴訟範圍的歷史

1、外國民訴法關於上訴範圍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但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上訴審範圍不受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範圍和原審裁判範圍的限制。即上訴審法院既審理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否有錯誤,同時全面審理原審判決、裁定

2、確定的事實是否有真實根據。這樣規定的國家主要有蘇聯,保加利亞等。如蘇俄《民事訴訟法典》

第294條規定:“法院不受上訴狀或抗訴書中所提理由的限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對上訴審範圍的規定也參照了蘇俄民訴法的這一規定。另一類是規定上訴審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式法)上是否有錯誤的問題。採用這種方法的國家較多。

3、如美國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僅限於對下級法院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有錯誤的問題,案件的事實部分是以地區法院作為終審,上訴法院一般不予審理。這種二審只作法律審而不作事實審的做法的缺陷是,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