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涉密檔案應當註明六點保密要求。
製作涉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具有國家秘密載體印製資質的單位承擔,製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1)起草秘密檔案、資料形成的過程稿、送審稿、討論稿、修改稿、徵求意見稿等,都要嚴格按照秘密檔案、資料保密管理規定妥善保管,不能隨意丟棄。
(2)秘密檔案、資料一旦定稿,應當嚴格履行定密程式,由承辦人對照有關《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再送交定密責任人審批。整個定密過程可以結合辦文流程進行。
(3)製作秘密檔案、資料應註明發放範圍、製作數量和編排順序號。需要委託印刷廠印製的,須送具有國家秘密載體印製資質的單位印製。禁止將秘密檔案、資料委託非印製資質單位印製。
(4)印製過程中的廢頁、廢料、殘頁、殘料、校對稿、膠片、膠版等,需要儲存的,要按照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妥善保管;不需要儲存的,須按照銷燬管理規定及時銷燬,不得隨意處置,不得作為廢品出售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或個人。
(5)燒錄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文字資料,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進行,並在電子文件適當位置標註國家秘密標誌,禁止託交其他社會單位或無關人員燒錄、製作涉密電子文件資料。
(6)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製作,承辦人員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載體。
製作涉密檔案應當註明秘密等級以及保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