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訴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再次起訴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fllez2152019-10-23 16:07:31

當事人在撤訴後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該如何計算?對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撤訴後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不應中斷,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其理由有三:第一,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也是對怠於行使權利者的懲罰。原告起訴後又撤訴的,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並未得到實現,對於這種原告對其權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並無再行保護之必要;第二,撤訴就是對起訴的完全否定,包括對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的否定;第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禁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對當事人撤訴後再行起訴的,法院可以原告濫用訴訟權利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撤訴後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應從撤訴時起重新計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訴後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對此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該觀點認為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不受撤訴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