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常識:視聽資料與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常識:視聽資料與書證和物證的區別?使用者42129694064951832020-07-13 17:08:53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

常見的物證包括受損害的公、私財物,致傷的工具和鬥毆留下的痕跡等。

因為物證和書證往往會發生重合,所以應該相區別,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

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證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證,比如某兩人因為一涉嫌隱私的照片起爭執而殺人,則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證, 如果照片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則是視聽資料,比如照片的內容顯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間,則能認定為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機、錄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等所錄製的錄音帶、錄影帶及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常見的有錄影帶、錄音帶、錄音片、電影膠捲、電視錄影、傳真資料、微型膠捲、中國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

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視聽資料是利用電子科技等高科技產生的,具有科學技術性。

第二,視聽資料兼有書證用思想內容和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特點。

第三,視聽資料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和物證等證據的有力工具。

如一起發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認定責任主要依據的路口監控錄影就屬於視聽資料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書證的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透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

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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