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不能訴前調解?

哪些案不能訴前調解?雁形目12021-04-27 17:56: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明確: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調解:

1。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

2。 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調解,原因在於其是不存在權利義務爭議的案件,不存在處分權行使的問題。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