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
離奇死亡不一定就屬於工亡的情況,這個按照國家的規定,確實是要先申請認定屬於工亡,之後才能享受相應的待遇。一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複議後,對行政複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博導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之規定的法定情形,原告也沒有提供職業病的相關證據,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是正確的。
此人疑有職業病,為什麼沒有去職業病防治醫院檢查?職業病醫院才是最權威的哦!一旦確診職業病等同於工傷啊!
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