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先申明,本人與“考古大佬”的距離,差十條街也不止,充其量,勉強算一個歷史愛好者。
關於“夏商周”屬於奴隸社會的判斷,大概與郭沫若先生1929年寫的《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書有很大關係。
這部著作,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即已產生巨大影響,且又持續影響了史學界數十年。
二十世紀的最後十年中,中國許多史學界學者提出了新的看法。
大致邏輯是——
人類歷史,經考古已經證實存在矇昧和文明兩大階段。相對應的關係是——舊石器時代為矇昧時代;新石器時代進入文明時代。
在人類進入文明時代的過程中,經歷了由原生社會的最後階段——農村公社向新的社會制度的演進。
這種農村公社向新的社會制度的演進,可以有兩種方式——即可能演變為奴隸制社會;亦可能演變為封建制社會。
此時有兩點很重要——第一,任何社會制度或曰社會形態的演變,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第二,在這種漸進過程中,很可能呈現“相互包含”的狀態,例如,家庭中奴隸和農奴的同時存在。
因此,並非奴隸制是任何一個社會的必經階段;奴隸制與農奴制也不是必然前後銜接的社會形態的演進規律。
也就是說,由原始社會進階到封建社會亦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正常演變形式。
最根本的,還是要根據一個社會的具體歷史真實情況來確定,而不是從既定模式來硬套活生生的歷史現實。
據此,許多學者,比如著名先秦史學者晁福林教授,認為“夏”,屬於文獻記載中的“氏族封建制”社會;“商”,屬於發展了的“氏族封建制”社會;“周”,尤其是“西周”,屬於“宗法封建制”社會。
對於上述“三代”的社會形態,晁先生均有詳細論證,不在這裡贅述。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見其著作《夏商西周的社會變遷》和《中國古代史(上)》。
諸多史學學者贊成晁福林教授的見解。
那麼,“三代”有無“奴隸”?有。
至少從文獻看,西周初期即有奴隸存在。“鬲”、“歷”、“黎”、“隸”等字周代通用,均表示“隸屬”關係,很可能即指“奴隸”。
西周時,奴隸以稱臣妾者居多,《書》《易》《左傳》皆有記載。似乎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當時存在一個龐大的奴隸階層。
奴隸的來源,為戰俘和罪犯兩類。這種情況,可以用前面講到的“奴隸”和“農奴”並存來解釋。
商代“人殉”是不是對“奴隸”的屠殺呢?很可能“人殉”恰好是殷商非奴隸社會的例證。
已釋讀甲骨卜辭中記載的“人祭人殉”,至少有一萬四千餘人。這些大多是戰俘,尤其是俘虜的“羌人”。
馬克思曾說:“關於俘虜的處理經過了和野蠻期的三個階段相適應的三個連續的階段;野蠻期的第一個時期——俘虜被處以火刑;第二個時期——作為貢獻神靈的犧牲;第三個時期——轉變為奴隸。”
殷商以俘虜作“人祭”,恰恰是“野蠻期”的一種遺存現象,而沒有將這些人轉變為“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