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誰瞭解,歷史上那個朝代的苛捐雜稅最多?

大家誰瞭解,歷史上那個朝代的苛捐雜稅最多?仙作木子家2020-05-21 08:14:55

在 歷史上,若問哪個朝代的稅種最多,答案肯定是南宋。朱熹曾直言不諱說,“古來刻剝百姓的辦法,本朝全有”。豈止?南宋還增加了無數新的稅種,大到鹽、茶、 外貿抽稅,小到針頭線腦都打主意,光是“經總制錢”、“月樁錢”、“板帳錢”這三個大專案下就有數百個稅種,其瑣碎程度,連當時的官員亦不能遍知。

大家誰瞭解,歷史上那個朝代的苛捐雜稅最多?

本來嘛,政府收稅,那是政府的權力,只要想出名目來,說出道理來,老百姓還能說什麼,只好交唄。就好比前不久鬧出來的“月餅稅”政府說出理由來了,百姓豈能不交?你不交,那就是不講道理,是刁民,是抗稅,是違法犯罪,就要你好看。

可是,凡事總有例外,南宋政府也有收稅不講道理的地方。比如,老百姓找衙門打官司,輸了要納稅,贏了還得納稅,“兩次訴訟不勝要罰交稅款,獲勝也要交歡喜 稅錢”(《宋會要輯稿》),這就是無理收稅。老百姓雖然感覺憋屈,但還得照章納稅。那麼,南宋政府為何在這一稅種上不跟老百姓講道理呢?據趙炎分析,可能 跟“息訟”這個司法原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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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息訟”呢?就是最好讓老百姓別打官司。南宋政府非常不待見百姓之間出現官司糾紛,大概其出發點,是官府貪圖省事、減少運作成本,也想營造社會的和諧氣氛。

朝廷從源頭上就開始進行預防,如《紹興敕》規定:“諸聚集生徒教辭訟文書,杖一百,許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後,鄰州編管;從學者杖八十”;紹興七年九月和 十三年八月又兩度重申這一精神,嚴禁教授辭訟。也就是說,只要老百姓不知道如何打官司,他們遇到糾紛就不會麻煩官府。這一招夠損的,當官的想偷懶,就愚 民。

那麼,這一招管用嗎?不管用。因為古代官員不光是民之父母,還是道德楷模,老百姓早就知道“有事找衙門”這個理兒。於是,南宋某些地方政府就想出了第二招,讓手底下的人對官司雙方進行遊說,別去衙門,私底下解決。

如寧宗嘉泰二年,有臣僚言:“近日大辟行兇之人,鄰保逼令自盡,或使之說誘被死家,賂之財物,不令到官。嘗求其故,始則保甲憚檢驗之費,避證佐之勞,次則 巡尉憚於檢覆,又次則縣道憚於鞫勘、結解,上下矇蔽,只欲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為!”(《文獻通考》)這是一說現象,二責其故,算是犀利之言了。看來這一招不管用。

南宋政府又想出第三招,“繁苛法律,官不能遍睹”。這是為難當官的,讓審案子的法官老爺不能完全熟悉法律條文,他們就不能順利斷案子,老百姓自然就不再打官司了。

孰料這一招還是不管用,許多官員審案子並不完全依法,他們不必熟讀法律條文,也能找到判決的依據,即採取“三分依法、七分情理”的司法實踐,大道理還一套一套的,由不得你不服,居然闖出一條“息訟”的新路子,讓執政者哭笑不得。

試舉一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官老爺是如何在不依據法律條文的情況下判案子的。《勉齋集》中有一個典型的案例。劉某有三子:拱辰,妻郭氏所生;拱禮、拱武,妾 母所生。劉某夫婦死後,兄弟分產,拱辰將郭氏隨嫁田佔為己有,不分與二弟。事經十六年,拱辰亦死,拱禮、拱武訴拱辰之子,要求分郭氏田。案件先後經過縣、州、監司三級共七位官員審理、判決,由於官員們不太熟悉法律條文,最後形成三種結果:鄭知縣、提刑司籤廳認為拱禮、拱武不當分田;吉州司法、知錄判由三子均分;韓知縣、趙安撫則以為應分為兩份,拱辰家得一,拱禮、拱武共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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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形成三則判決,趙炎以為這些官員沒有依據法律的規範,也沒有出於“天下公理”(即道德要求),而是體現在“世俗私情”上,是正統價值觀與非正統觀念 的折衷。此案之後是否又經他官之手,以及結局如何,已不可知,但僅就判決來看,“息訟”的結果,是不依法,而是依據情理。或是無法可依,只得各行其是;或 是有法而未知,依然只能各行其是。

南宋胡太初《晝簾緒論》說:“大凡蔽訟,一是必有一非,勝者悅而負者必不樂矣。愚民懵無知識,一時為人鼓誘,自謂有理,故來求訴。若令自據法理斷遣而不加曉諭,豈能服負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來前,明加開說,使之自知虧理,宛轉求和;或求和不從,彼受曲亦無辭矣。”

用白話說就是,簡單地一判了事,並不能調和官司雙方的實際矛盾。因此裁判時應體民之情,以其能接受信服的道理“明加開說”;這種道理,便是“情理”的表達,是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念,是方方面面利益的兼顧,而不僅是法令刻板的內容。

大家誰瞭解,歷史上那個朝代的苛捐雜稅最多?

朝廷最後沒有辦法,正好財政上確實也不寬裕,就想到了打官司收稅。你打官司可以,但如果兩次裁決都輸了,對不起,請交稅,權當懲罰你的“訴訟之過”,誰讓 你明知無理還打官司浪費公帑呢?如果你官司打贏了,你高興了,歡喜了,可衙門上上下下辦案子、審案子很辛苦,高興不起來,對不起,你還得交稅,讓衙門也高 興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