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從其主觀態度與客觀缺勤行為的關聯性上看,這種情況並非“無故曠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已經構成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依據。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間,單位停發工資完全合理合法,並且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認定罪名成立,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那要看什麼性質
不構成曠工,被拘了怎麼去上班?最多是有事按請假處理
不算曠工。但是一樣沒有工資領。
涉嫌違法被有關部門收容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可以停止履行勞動合同。
錯是自己了犯的,單由自己買。
不能算曠工,人生一輩子,誰能夠不發生一點意外情況;但家屬或朋友應及時向單位彙報情況,以便用人單位好合理安排。
只要沒有給單位請假一律曠工!不過可根據曠工的原因另行處理。比如為救人一命闖紅燈,闖紅燈的罪名是成立的,但可申訴取消。
應該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對單位造成影響的)應直接開除。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應嚴格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到崗上班需有正當理由,並依規辦理相應請假或補假手續。員工被拘留不能作為不上班的正當理由,注意“正當”,所以被拘留而不上班會構成曠工。
這個問題應該很簡單,家屬與單位溝通的事。……一般不會算礦工(曠工是指無緣無故沒有上班),很顯然不是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