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的怎麼認定和處理?

自動離職的怎麼認定和處理?朱棣文和他的故事人生2020-03-17 17:40:27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是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單位對職工自動離職的處理,協商辦理離職手續,要是職工有損害單位利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其作出賠償。

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