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是指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對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及所得稅的問題,現行稅法作了明確規定,其會計處理也應按稅法規定區別情況進行處理:
1、在正常情況下收取的包裝物押金
這種情況下收取的押金是不涉及到稅費的核算,只是正常的往來核算處理,即
收到包裝物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 -包裝物押金
歸還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現金
2、逾期未歸還包裝物沒收或超過合同約定期限、收取超過1年的押金
一、增值稅
(一)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適用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規定中的“逾期”指以一年為限,對於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今後是否退還均應併入銷售額徵稅。
在包裝物押金應計銷項稅額的計算上,應注意的兩個問題:第一是收取的押金是含稅押金,沒收押金時應將其還原成不含稅押金,然後計算銷項稅額;第二是沒收的押金適用的稅率是所包裝貨物適用稅率。
(二)對於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出售,但為了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併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收取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交的增值稅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中衝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衝抵後的淨額自“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消費稅
1、不併入銷售額,不徵收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不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稅。在收取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在退還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即可。
2、併入銷售額徵收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有關消費稅的分錄為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