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認定為工傷,我們需要結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工傷的認定來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訴法律的規定,工傷指的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從事工作任務中發生損害而傷亡的情況。因此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受傷的,那麼法律的規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中午出去吃飯很明顯是不屬於因工作所受到傷害。還有就是關於上下班途中的規定,法律明確要求的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認定為工傷,因此上述請求所描述在上班期間外出吃飯所遭遇了交通事故,根據相關判例對上下班途中的解釋為:“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那麼外出吃飯的情況是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
當然如果是在公司提供了相應的食堂等就餐環境的情況下,如果職工還是選擇外出吃飯,那麼很有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工傷,如果沒能被認定為工傷的話,我們還可以要求侵權人對我們所遭受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