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上海限制涉性侵犯罪人員就業?

如何看待上海限制涉性侵犯罪人員就業?公司法江湖2019-05-29 22:36:08

上海出臺的這個意見我個人是支援的,就正如食品行業也會要求從業人員不得患有某類疾病或者說不允許出現食品類禁止從業經驗的情況一般,但是該意見是否涉嫌違憲,這個問題我想後面必然會容易引發爭議,讓我們拭目以待。

《意見》的限制行業

根據《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來看,其主要限制性侵害犯罪人員就業的範圍多為與未成年人接觸緊密的工作單位如:

工種:

教師、醫生、教練、保育員、保安、門衛、駕駛員;

機構:

包括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教育機構,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物件為未成年人的培訓機構、醫療機構、文化體育場所。

限制人員:

因實施強姦、猥褻兒童等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因實施猥褻,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違法行為而被行政處罰將不被錄用。

是否違憲以及是否違反勞動法基本精神估計後面會引發爭議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權利】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透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而作為性侵害犯罪被懲處的物件在接受裁判刑滿釋放之後,其就享有《憲法》賦予的基本公民權利,那麼此時對於此類特定人員進行限制其就業的範圍以及工種,想必《意見》實施之後,必然會引發一部分被限制人員的不滿,可能會引發爭議也尚不可知。

作為讀者,你認為上海實施的《意見》,你支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