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沒有授權,業委會主任有接受業委會委員辭職的權力麼?

業主大會沒有授權,業委會主任有接受業委會委員辭職的權力麼?馳哥地暖說2021-01-23 01:18:08

從物權法、民法典、國家版的物業管理條例到國家版的業主大會指導規則,都明文規定更換委員是屬於業主大會的權利,沒有任何條款說業委會有這個權利(當然,業主大會有授權業委會的例外);但是,很明顯,提問中描述的三個規約中並沒有授權,所以,一個業委會主任根本無權決定委員的辭職。

既然辭職委員是向業主代表大會辭職,就應該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如果沒有業主代表大會,請辭主體錯誤,自然變更權還是在業主大會;所以,根本不是業委會能接受辭職的,所以,該委員的身份依舊是委員。如果不是真實意願的辭委員身份,完全可以主張辭職無效;如果真實意願想辭去委員,可以重新出具書面辭職報告!

文中提到,已經出具變更公告;但是並沒有在建築區劃進行公示,何況整個程式錯誤,公告自然無效;如果,是真實意願的辭職,可以重新依法依規走程式,即可完成更換手續。

街道社群對業委會工作具有指導責任,但是,並不能以言代法;“指導”對的可以聽從,如果與法不符,完全沒有必要遵從;他們也沒有任何權利強行要求,依法治國是新時代的主旋律。

相信很多業委會成員都會認為,業委會有權利接受委員辭職;請注意,業委會委員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其消滅與變更權自然在業主大會;如果業主大會沒有授權業委會,業委會就沒有權利決定!雖然現實操作中,很多業委會都是這樣操作的,但是,並不等於就是合法合規的!

綜上所述:主任無權決定委員的變更,街道社群的做法比較牽強,不符合描述中失去委員資格的條件,該委員的身份依舊是正式委員!